基地、建築、樓地板面積與高度計算

實務情境

常見於建蔽率、容積、高度、屋頂突出物與法定空地檢討的起始頁。圖說一旦把建築面積、樓地板面積或基地地面定義錯誤,後續幾乎所有數值都會連鎖失真。

本頁採白話整理,目的是建立查核順序。正式送審、簽證或答題時,仍應回到頁首條號、PDF 頁次與現行法規版本核對。

適用範圍

判定項目 查核內容
名詞定義 先將日常用語翻成法定用語
計算基準 明確標示中心線、基地地面與樓層關係
圖說翻譯 同一圖面不同專業語彙必須一致
跨章引用 作為後續防火、避難、容積與高度檢討的基礎

檢核重點

  • 先切清楚基地面積、建築面積、樓地板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
  • 量測高度時要先決定基地地面與最高點
  • 突出物是否計入建築面積或建築物高度必須分開判斷

檢核流程

  1. 先確認建築用途、基地條件、樓層位置、面積與圖面邊界,避免用錯法定名詞。
  2. 依本頁主題找出對應條號,將一般規定、例外規定與加嚴規定分欄整理。
  3. 在平面、立面、剖面與設備圖上逐項核對,必要時附計算式或路徑量測圖。
  4. 同時適用其他章節時,採能同時滿足各規定的較完整方案,不以單一門檻替代整體判斷。
  5. 在檢討表註明條號、PDF 頁次、查核日期、圖號與計算結果,保留日後複核依據。

基準表

核對層次 合格判斷
面積分母分子 建蔽率與高度檢討所用的基地與建築面積定義一致
突出物處理 雨遮、陽臺、屋簷與屋頂突出物已分別判斷是否計入
高度量測 基地地面、簷高與建築物高度的起訖點均有標示
後續引用 容積、防火與避難頁面引用同一組基礎數值

例外與競合

  • 日常稱呼與法定用語不一致時,以條文定義為準
  • 同一空間可能同時影響面積、高度與樓層認定,不能只看單一指標
  • 涉及容積或都市計畫時,仍要另查該法令對同名詞的特別定義

圖解建議

建議用一張平面圖說明中心線與投影範圍,再以剖面圖標示基地地面、簷高、樓層高度與避難層判讀。

常見錯誤

  • 把銷售或室內使用面積直接當樓地板面積
  • 屋頂突出物面積或高度符合部分條件就逕自排除
  • 基地高差超過門檻仍用單一基地地面量測全棟

法源使用方式

本頁依 第1條 整理,PDF 定位為第 1、2、3、4 頁,最後查核日期為 2026 年 7 月 13 日。涉及已修正未施行、地方加嚴或其他專法競合時,應再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與主管機關最新解釋。

舊版內容整併:area-and-height-calculation

條文依據: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》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 1 條。

面積相關定義

用語 定義(第 1 條款次) 重點
建築基地面積 第 2 款 基地(簡稱基地)之水平投影面積
建築面積 第 3 款 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,扣除規定見下
建蔽率 第 4 款 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
樓地板面積 第 5 款 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,在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,不含第 3 款不計入建築面積部分
總樓地板面積 第 7 款 各層(含地下層、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)樓地板面積之總和

建築面積之扣除規定(第 3 款)

下列項目不計入建築面積:

  • 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
  • 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 1.2 公尺者
  • 遮陽板二分之一以上透空,且深度在 2.0 公尺以下者

下列項目超出限值部分,應自外緣扣除相應深度後方作為中心線計算:

  • 陽臺、屋簷、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超過 2.0 公尺者,超出部分自外緣扣除 2.0 公尺
  • 雨遮、花臺突出超過 1.0 公尺者,超出部分自外緣扣除 1.0 公尺

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 1/8 為限;未達 8 平方公尺者,得建築 8 平方公尺。

建築物高度(第 9 款)

定義: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。

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,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計入建築物高度

  1. 樓梯間、昇降機間、無線電塔及機械房等屋頂突出物(第 10 款第 1 目):
    • 高度在 6 公尺以內;或
    • 設有昇降機通達屋頂者,高度在 9 公尺以內
    • 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:一般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 12.5% 為限,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 15% 為限;未達 25 平方公尺者,得建築 25 平方公尺
  2. 水箱、水塔:設於前述屋頂突出物上,高度合計在 6 公尺以內(或設於有昇降機通達屋頂之突出物上為 9 公尺以內);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 2.5 公尺以內
  3. 女兒牆高度在 1.5 公尺以內
  4. 第 10 款第 3 目至第 5 目之屋頂突出物(雨水貯留設備、節能設施、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,另有投影面積上限規定)
  5. 非平屋頂建築物屋頂斜率(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)在 1/2 以下
  6. 非平屋頂建築物屋頂斜率超過 1/2 者,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

公式提示:屋頂突出物投影面積上限(一般建築物) 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≤ 建築面積 × 12.5%(未達 25 m² 者得建築 25 m²;高層建築物上限為 15%)

計算範例

某棟建築面積 400 平方公尺、非高層建築物,主體樓層最高點量測至基地地面為 20 公尺,屋頂另設有樓梯間(高 5.8 公尺、投影面積 30 平方公尺)與女兒牆(高 1.2 公尺):

  1. 樓梯間高度 5.8 公尺 < 6 公尺門檻,符合排除條件之一
  2. 投影面積上限 = 400 × 12.5% = 50 平方公尺;樓梯間投影面積 30 平方公尺 < 50 平方公尺,符合
  3. 女兒牆高度 1.2 公尺 < 1.5 公尺門檻,符合排除條件
  4. 結論:樓梯間與女兒牆皆不計入建築物高度,該建築物高度仍以主體樓層之 20 公尺認定

簷高與天花板高度

用語 定義(第 1 條款次)
簷高 第 11 款: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
地板面高度 第 12 款: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
樓層高度 第 13 款: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;最上層以其天花板高度計;同層高度不一者,以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
天花板高度 第 14 款:自室內地板面至天花板之高度;同室天花板高度不一者,以室內樓地板面積除室內容積之商作為天花板高度

基地地面(第 8 款,延伸參照)

建築物高度、簷高等皆以「基地地面」為計量起點:基地整地完竣後,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;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 3 公尺者,以每相差 3 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。

延伸閱讀

  • 空間類別 — 樓地板面積計算與地下層、閣樓、夾層等空間類別判定門檻密切相關
  • 通路與地盤 — 基地地面的高低差規則與私設通路、退縮建築深度共用同一套地盤基準
  • 本篇涉及之屋頂突出物、女兒牆扣除規定,與後續章節「防火構造與時效基準」(規劃中)之防火牆、屋頂突出物構造要求互相銜接

舊版內容整併:terms

考試定位

名詞定義是所有法規計算的入口。題目換一個名稱,面積分母、樓層認定或防火要求就可能改變;解題第一步應把日常用語翻成法定用語。

面積與比例

名詞 應試定義 關聯
建築面積 建築物外牆或其代替柱中心線所包圍的水平投影面積,並依規定處理突出物 建蔽率的分子
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,在區劃中心線內的水平投影面積 容積、用途規模與避難判斷基礎
基地面積 建築基地的水平投影面積 建蔽率與容積率的分母,須留意依法不得計入部分
建蔽率 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率 反映地面覆蓋程度
容積率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,實際計入依相關規定 反映開發強度

樓層與空間

  • 地下層:樓地板位於基地地面以下的樓層;仍須依條文檢查天花板露出地面比例的例外。
  • 夾層: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的樓層;面積超過法定條件時可能視為另一樓層。
  • 避難層:具有出入口直接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的樓層,不必然是門牌概念的一樓。
  • 居室:供居住、工作、集會、娛樂等持續使用的空間;走廊、樓梯與衛浴通常不是居室。

牆體與通路

  • 承重牆承受並傳遞其他載重;帷幕牆主要承受自重、風力與地震作用,不承載其他構材載重。
  • 分戶牆區隔不同使用單元;分間牆區隔同一使用單元內的空間。
  • 私設通路須依長度等條件檢討寬度;類似通路的法律定位與寬度判斷不同,不可互換。

易錯辨析

  1. 建築面積不是一樓室內面積,突出物與中心線認定會改變結果。
  2. 總樓地板面積不必然全部計入容積,免計項目須有明確法源。
  3. 「防火牆」「防火區劃牆」「分戶牆」可能在同一牆體重疊,但各自檢核目的不同。

章末速讀

先分清楚四組詞:建築面積/樓地板面積、建蔽率/容積率、地下層/避難層、分戶牆/分間牆。數值與例外以現行條文為準。

常見問題 QA

「基地、建築、樓地板面積與高度計算」在考試中應優先掌握什麼?

建築面積、總樓地板面積、建蔽率、簷高與建築物高度的實務查核重點、判斷流程與法規定位。建議採用的判讀方式是:先辨認用途類組、樓層與規模,再依條文順序檢核。

準備「基地、建築、樓地板面積與高度計算」最常見的失分原因是什麼?

常見失分是把摘要當完整法條,漏看例外與地方加嚴規定。作答時應把結論、依據與適用條件一併寫出。

讀完本章後應如何自我練習?

以現行法規逐項建立案例查核表,再用章末題目確認是否能解釋理由,而非只認得答案。

複習測驗

面積與高度計算複習

1建蔽率的定義是什麼?
請選擇一個答案
解析

依第 1 條第 4 款,建蔽率為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,與容積率(樓地板面積相關)不同。

2下列哪些情形依規定「不計入」建築物高度?(複選)
請選擇所有正確答案
解析

第 1 條第 9 款明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之情形均有高度及投影面積上限,並非所有屋頂突出物皆可無條件排除。

3陽臺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超過多少公尺時,應自外緣扣除 2.0 公尺作為中心線?
請選擇一個答案
解析

依第 1 條第 3 款,陽臺、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超過 2.0 公尺者,應自外緣扣除 2.0 公尺作為中心線;雨遮、花臺則以超過 1.0 公尺為扣除門檻。